《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文有這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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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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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原草案: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
《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文有這些變化!
【概要描述】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原草案: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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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一條
原草案: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長春建筑質量檢測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原草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補償。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長春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原草案: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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